说起烟花爆竹原材料,给大家印象最深的是经营秩序混乱,各种乱象丛生,问题和弊端相当多,一直阻碍和干扰着行业的发展,招惹了不少麻烦,尤其是惹上了“安全、环保”的麻烦。因此,今天安全哥说说如何从源头管好烟花爆竹的安全,首先从化工原料说起,很有必要。
烟花爆竹化工原料通常包括高氯酸钾、氯酸钾、硝酸钾、铝粉(又名银粉、铝银粉)、硫磺、镁粉(镁合金粉)、硝酸钡、高氯酸铵(又名过氯酸铵)等二三十种。这其中的高氯酸钾、氯酸钾、硝酸钾、铝粉(又名银粉、铝银粉)、硫磺、镁粉(镁合金粉)、硝酸钡、高氯酸铵(又名过氯酸铵)(这些以下简称“原料”)等属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受公安部门管制。这些是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缺少这些原料,传统意义上的烟花爆竹无法制造出来,同样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也无法制成。
还有与花炮产业链及其附属行业相关联的这些原料:丙酮、苯乙酸、乙谜、甲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三氯甲烷等属公安部公布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还有硝化棉(又名硝化纤维)属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这些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受公安部门管制。都是烟花爆竹附属产品的主要原料,缺少这些原料,烟花爆竹的附属产品无法制造出来。
因此,可以说管控住了这些化工原料的源头,就控制了整个花炮行业的非法违规生产经营“乱象”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由此,行业“乱象”惹事生非状况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究竟谁有这个管控权呢?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对于花炮主产区(以下简称“主产区”)来说,管控的源头应该从原料的进货渠道和流向是否合法合规入手,监督原料经销商;从原料的流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入手,监督生产加工使用企业;从生产加工企业的产销情况入手,倒查非法、违规、假冒伪劣原料生产经销商。其中对原料供货厂商的合法性监督、对原料质量监督、对运输储存环节的监督、对花炮产地的需求企业终端消费的监督等等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可以明晰政府质监、安监、工商、公安、花炮等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了。
管控原料生产经销商,可以从源头确保行业的安全生产。
就主产区而言,原料使用地工商(质监)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供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供货合同及品种、规格、数量等手续。原料使用地安监(花炮)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核查供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合法性。
管控原料的准入质量,可以从源头确保行业的安全生产。
针对主产区,每批原料应该接受“双检”,即生产方提供的出厂质检和使用地落地质检。 原料使用地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对产品质量(包装)随机抽检,并发布抽查报告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原料使用企业或原料批发经营企业也应该主动向当地质监部门如实提供原料样品,按批次送检。待送检结果合格才可使用(或出售)。
管控原料的使用企业或原料批发经营企业,可以从源头确保行业的安全生产。
拿主产区来说,原料使用企业或原料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先向当地安监(花炮)部门申报采购品种和数量,如属大宗采购还应接受特许采购审查,待批准后组织采购,并将批准资料报当地公安、工商(质监)管理部门备案。原料使用地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对原料使用企业或原料批发经营企业的原料仓库与所备案的资料核查,是否一致。原料使用地安监(花炮)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原料使用企业或原料批发经营企业的原料仓库进出库流向信息一一核查,与所备案的或平台上公开的信息是否一致。
从主产区角度看,原料使用地安监(花炮)、公安及工商质监部门,应该联合打击非法、违规、假冒伪劣原料生产经销商,突出以重点打击非法、违规、假冒伪劣原料使用企业或原料批发经营企业为主。应该重点打击非法违规买卖、运输、储存、转卖、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原料或用烟花爆竹原料换取其他财物。打击的重点:从“地下”渠道购买的原料;跨地区“送货上门”的原料;赊销或抵账或转手的原料;偏僻乡村路边叫卖推销的原料;所谓“熟人”顺带拼车的原料;其他来源存在质疑的原料。
同时还应“地毯式”巡查主产区的烟花爆竹原料经营公司(店铺)和原料使用企业。重点巡查:原料存放处仓储安全条件的符合性,和原料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销毁的流向记录。检查月(或季)原料仓库盘点账物明细与备案登记信息。检查跨地区交界处的经销点、偏僻乡村路边店零售点、搭售混售的原材料经销店。
不管怎样,关键还是要把住烟花爆竹原料经营许可关。主产区的安监(花监)部门、公安、工商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把住经营许可这道“闸门”。
一是主产区应该解决无统一规划、经营网点布局不合理、网点设置过多过滥、有的地方许可把关不严、有的地方好象是“放鸭子式”“买白菜式”管理等问题。
二是应当遵循“定点定量经营,公平有序竞争,允许大厂直供,打击非法买卖”的原则。例如某地,在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指以银行结算凭证或纳税发票为依据的销售收入)、或上年度税收交纳500万元以上的(指以税务部门纳税凭证为依据的纳税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允许原料直供采购(即可以向正规的原料生产厂家直接采购)。直供企业严禁转手批发和零售原料,只限该企业自用。当然享有直供优待的企业,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省供销社)共同审定,公布无异议后才可。这一做法可以推广。
非直供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原料经营企业采购原料。
三是原料采购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进货”的原则,对省内外原料供货企业严格实行定点进货制度。定点供货厂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供销社)公安部门审定,其中省外定点供货厂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审定,省内定点供货厂家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供销社)市公安部门审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备案。
四是原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条件;设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以及配套的安全设施;具有合格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押运员、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装卸搬运作业人员;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经营、储存、运输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原料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能按规定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原材料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发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发证情况书面告知省公安部门(省供销社)。
五是原料定点供货厂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安全风险赔偿责任能力;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适销,质量可靠;遵守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的相关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销售非本厂生产的产品;销售的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向不具备原料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的;向不具备直供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的;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或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是原料的经营应该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原料使用企业以及批发单位跨地区采购原料时,必须凭购销合同分别向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省外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省内定点供货厂家与直供企业、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其实,行业都清楚:假冒伪劣的原料必制不出好产品。同样行业都清楚,假冒伪劣产品有所谓的“价格竟争优势”。殊不知,“假冒伪劣”与“安全环保”天生就是“天敌”,这样搞,你就惹怒了“安全”,惊动了“皇上”。你这脆弱的行业(也许还有人说是可有可无的行业)还能让你继续下去吗?何必呢,按规矩“出牌”吧,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呀。行业现状这盘“残局”还得有劳那些有管控权的“救星”来为烟花爆竹行业“谋幸福”吧。若要管好烟花爆竹的安全首先得从化工原料这个源头管起。 (作者声明:授权“花炮网”,其他不得使用)
作者张铁明,安全生产学者,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萍乡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长期在花炮主产区一线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潜心研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走访调研20多个省级内销市场,并专著多篇专业论文发表在国家级期刊上。创立“安全哥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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