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烟花爆竹属安全生产条件前置许可行业,须经安全生产许可。就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发证为例,对照《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家标准化法》,《刑法》说说发证权利机关究竟有哪些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有按国家标准许可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作为现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许可标准。一是标准查新:经国家批准并发布,从实施之日起生效;原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之后,自动废止。二是举例说明:以《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为例,是国家强制标准,编号为GB50161-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同时废止。现行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以下简称《标准》),即为自2010年7月1日之后,执行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一直使用至今。还有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此不赘述。
二有执行国家标准的义务。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自2010年7月1日之后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发证,都须按该《标准》执行工程设计(绘图)、施工(验收)、评价。在该《标准》实施期间,行政许可机关(部门)对此无解释权、无修改权、无补充权。那种“自我发挥,朝令夕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以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规定执行,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三有监督中介机构执行国家《标准》的责任。涉及该行业的中介机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执行该《标准》的规定;执业时,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不受他人左右支配,不违犯执业操守,独立依法依规执业;杜绝“六假”即假资质、假资格、假专家、假评价、假报告、假签字等现象;防止用《标准》忽悠、挤兑企业,以此玩弄“钱权交易”。其中,许可机关自始至终有监督责任。
四有义务维护企业享有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权利。归还企业应有的权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在符合规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中遴选,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涉及中介机构的收费,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应组织价格听证,公平合理收费,防止价格欺诈和行业垄断。
五有提供便利化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在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方便企业“只跑一次腿”。
六有按法定程序许可的义务。一是有义务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二是在受理,审查,决定许可事项的过程中,有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的义务。三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有一次性全部告知的义务。四是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义务。五是对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有说明理由的义务。
七有依法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权利。
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发证权利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不可任性妄为。有权就有责,有责就有义务,这是谁都不可违背的。
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许可,或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许可的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行为;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69条、第七章第76条有法律规定,刑法第九章“渎职罪”有法律规定)。
不按法定程序许可,该发证权利机关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第72条有法律规定)。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第73条有法律规定)。
......
读罢此文,不知你作何感想?以此文,作者愿尽一点普法宣传的义务。
【作者声明:授权“花炮网”,其他不得使用】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