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在销毁处置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过程中,发生了多起爆炸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做好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督促指导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梳理本地区2006年以来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对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一排查清理,确保不漏企业、不留死角;对排查清理出的危险性废弃物,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组织销毁处置。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时,要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队伍及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与,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公通字〔2010〕51号)和《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见附件1)进行,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过程安全。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完成后,分别填写《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汇总分别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
三、各地区要依法建立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性废弃物清理处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安全要求,严控安全风险,形成长效机制。今后,对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限期做好危险性废弃物的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工作,确保不留隐患。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抓好本通知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2016年9月底前完成已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和销毁处置工作,并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处置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指南(暂行)
一、销毁前准备
(一)销毁前应认真了解待销毁烟花爆竹的结构、性能、物态、现状等情况,并根据其危险特性,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3章规定,参照《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存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科学制定销毁处置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待销毁烟花爆竹按其危险性分为Ⅰ类、Ⅱ类二大类。Ⅰ类为具有整体爆炸或较大迸射危险,其爆炸破坏波及范围较大;Ⅱ类为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二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爆炸破坏限于较小范围。具体分类见表1。



(三)销毁Ⅰ类烟花爆竹,其销毁方案应由3名以上火炸药、民用爆炸物品等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制定,并进行安全评估。
二、销毁方法及安全要求
销毁烟花爆竹一般应采用燃放法或户外焚烧法。各类待销毁烟花爆竹销毁方法的选择应符合表1规定。不同种类的待销毁烟花爆竹应分别销毁。销毁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应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13章规定。严禁采用挖坑掩埋法和抛入江、河、湖、海水体等销毁方法。
(一)燃放法。
1.专业燃放类产品以燃放法销毁时,应按《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 B24284—2009)执行。其他类产品应摆放、固定在坚实、干燥的地面,安装加长点火引火线,作业人员在安全距离外点火操作。
2.点火:优先采用电点火设备或遥控引燃方式,点火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引火线、点火设备连接安装可靠,无其他危险源后,方可点火。
3.燃放时出现断火、哑弹等未引燃的烟花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后,采用焚烧法彻底销毁。未引燃的礼花弹应经过拆除发射药包和解剖球壳取出药物后采用焚烧法销毁。
4.燃放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理、清洁,现场检查清场应在燃放停止30分钟后进行。
(二)户外焚烧法。
1.铺设:应将待销毁的烟花爆竹成品、含烟火药半成品分类平铺于地面;组合烟花类应平稳摆放于硬质地面,发射上升口朝上,打开包装箱;其他成品、半成品平铺于地面。
铺设厚度和铺设宽度应符合表1规定。多条铺设时,条与条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米。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还原剂、氧化剂铺设长度不应大于25米。
2.助燃物及用量。助燃物宜采用柴油、木材、柴草等,不应使用汽油、酒精等挥发性强、闪点低的燃料。严禁在焚烧过程中添加物料。
3.点火:优先采用电点火设备或遥控引燃方式,点火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点火设备连接安装可靠,无其他危险源后,方可点火。
4.焚烧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理、清洁,现场检查清场应在确定燃烧、爆炸停止l小时后进行。
三、销毁场地及环境要求
(一)户外焚烧法销毁场地宜设在有天然屏障的山沟、盆地、河滩、丘陵地带,地面平坦无裂缝、无树木和杂草等易燃物,且为单独场地。
(二)销毁场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外焚烧法场地直径不小于100米,燃放法场地直径应不小于50米,销毁场地边缘以外应设防火区。
2.户外焚烧法销毁场地边缘与周边建筑物、人员、重要场所的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销毁物品的类别和药量,按《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第4.2.2条规定距离的2倍确定,并应在外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戒线。
3.燃放法销毁场地边缘与周边建筑物、人员、重要场所的外部安全距离应按《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第4.4.1条规定距离确定,并应在外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戒线。
(三)销毁场地内应设掩体,距铺设待销毁物品边缘应小于50米。
(四)高温、雷雨、大风天气不得从事销毁作业。
(五)销毁场所应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或靠近。
四、作业人员要求
(一)销毁作业的人员年龄应满20岁,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且具有销毁作业安全知识和实践经验。焚烧法的销毁作业人员,应持有烟花爆竹特种作业资格证,且有2年以上烟花爆竹涉药生产作业经验;燃放法的销毁作业人员,应持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且有3次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经验。
(二)严格控制销毁现场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数量。销毁黑火药、烟火药等Ⅰ类烟花爆竹时,安全警戒范围内不得超过3人;销毁Ⅱ类烟花爆竹时,安全警戒范围内不得超过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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