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正在换发中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速至窗口办理
鞭炮烟花必须有证售卖,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精神,浏阳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日常安全监管。目前,浏阳正在组织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持相关资料,速至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
鞭炮烟花必须有证售卖,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精神,浏阳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日常安全监管。目前,浏阳正在组织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持相关资料,速至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
门槛提高手续变简
原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又未能按时换发证照的单位,完善安全条件后,可持相关资料,自行至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即可“一站式”办好手续。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根据办法,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县(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
“配合办法,我们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浏阳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现状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营零售许可门槛大大提高。
“但是,为了推动证照办理,我们进一步简化了办证流程。”该负责人说,为了方便群众换发证照,安监局简化流程,全面告知,原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又未能按时换发证照的单位,完善安全条件后,可持相关资料,自行至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即可“一站式”办好手续,在规定工作日内,重新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有2年。”该负责人介绍,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专柜经营不得“混居”
专柜经营时,必须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他物品混存混放。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据介绍,浏阳原有100多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但是,新的办法实施之后,多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现状条件已经不符合换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必须专柜或专店经营,而且不能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浏阳大部分零售点都是店宅不分,尤其是在集镇上,烟花爆竹零售点往往是混杂销售,没有独立经营。
而办法则要求,烟花爆竹必须专店或专柜经营。专柜经营时,必须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他物品混存混放。
同时,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尤其不能将零售店设置在居民楼内。”该负责人透露,今年,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监管,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已经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重点排查零售点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流向登记两年备查
零售经营者还要建立流向登记台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再过三个月,又将迎来烟花爆竹零售高峰。各零售点要开始采购、储存货物。那么在零售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方面是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另一方面是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等级制度。”该负责人提出,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以及假冒伪劣产品,仅限定销售 C、 D级烟花及C级爆竹;同时,零售经营者还要建立流向登记台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更要注意的是,零售门店内不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该负责人强调,今年,国家安监总局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根据库存,限产、限购。同时办法也明确,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一) 安全生产的摆位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相比旧法,新法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及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结合实际,本报针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新法在安全生产的摆位上做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此,安全生产不再仅仅体现在经济领域的范畴,更多体现社会管理的范畴。安全生产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是构建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应当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新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规定。
四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必须与之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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