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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时间:[2014年10月9日查看次数:[1726]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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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预案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预案适用范围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烟花爆竹危险目标主要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济南、枣庄、威海、临沂、济宁、莱芜、德州等地是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区域。有传统生产历史的枣庄滕州市、济宁嘉祥县、威海文登市、临沂莒南县、德州庆云县等也是可能发生事故的区域。烟花爆竹的生产原料、工艺流程、仓储运输均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省政府成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省公安厅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伤员的搜救,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善后抚恤工作及人员伤亡抚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伤、工亡和工亡职工亲属的赔付,负责对死亡职工进行殡葬处理,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对有困难的伤亡职工家属,给予适当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有关伤亡抚恤政策的指导,协调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通应急特别通道,保障救援队伍和物资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省安监局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反应,协调省内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2.2.3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省公安厅牵头,当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2)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3)警戒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疏散群众。

  (4)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怀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后勤保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有关部门应分级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预警

  3.2.1 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省安监局、公安厅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并及时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相关部门。

  4.1.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2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2)当人民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重大火灾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4 信息发布

  Ⅱ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根本消除,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政府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装备保障。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6.3 队伍保障。各级公安、医疗卫生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乡镇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 治安保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各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 经费保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由省安监局、公安厅建立和完善全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地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

  7.4 奖惩

  7.4.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4)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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