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实施
本报综合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上月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即将施行的法规进行解读。
100人以上企业需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的。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新法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标准。此前,具备300人以上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标准降到100人,即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设立安全监管机构。
同时,新法提出,高危企业必须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强化乡镇安全监管职责
以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安监部门常常处于相对被动状态。此次法规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执法部门,而且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对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指令的,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和停止供应爆炸品这些强制措施。
同时,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
同时,新法进一步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2000万元
较此前版本,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最高罚款额是过去的4倍。
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也首次明确处罚规定,即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如果出现瞒报罚100%。同时对重大以上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要终身取消职业资格。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来源:浏阳网(www.lyrb.com.cn)[详细地址]:http://www.lyrb.com.cn/html/news/lynews/szjj/2014/0911/35900.html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