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1994年,长春市颁布《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8年又修改该法规。今起,这项规定被废止,新的“管理条例”出炉,相比以往,这个条例可谓史上最严!
新版禁令———《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8月6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日起,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今后,四环路以内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昨日,在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隋光伟着重强调,含春节等重大节日。
■范围划定
四环路以内全面禁放
“这是最狠的一次‘禁放’了。”这是很多人听到条例禁放区域的第一反应。
这个范围可够大的。要知道,南四环路—东四环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南四环路,全长68公里,环内面积379.94平方公里。
隋光伟介绍,《条例》将建筑相对集中,人口较为稠密的四环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止区域,对禁止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相关活动全面禁止。
今后,四环路以内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举行婚礼、开业、竣工以及各类商业营销活动中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要责令停止燃放。对拒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的,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条例》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同时,《条例》也明确,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隋光伟强调,这些地点中包括莲花山、净月潭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对于这些地点,要由所属单位及街道、社区、物业管理部门,都要设有警示标志和宣传标语,并组织巡查、看护。
■其他规定
在四环外燃放也要看“天”
烟花爆竹在四环外也不是想放就放的,要看“天”。
《条例》中提出: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隋光伟提醒,广大市民要关注天气预报、预警,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等易发火灾和造成空气重度污染的天气,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
严控焰火晚会
《条例》规定,未经长春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隋光伟表示,在局部地区短时期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环境和安全影响很大。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应予严格控制。
■谁来监管
公安等六部门及群众共同监督
据了解,长春市成立了长春市“禁燃”指挥部办公室,由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抓好《条例》的落实工作。
《条例》还明确列出公安、安监、工商、市容环卫、环保、气象等六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监管部门都管啥?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查处以及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点占道经营许可、监管占道行为,以及清扫、清运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及相关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空气质量,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监测,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群众能做些啥?
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忠耀表示,各城区、开发区要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借婚丧嫁娶和开业庆典等时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市民可通过拨打“12345”进行举报,由公安部门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处罚措施
经营性活动燃放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违反“四环路以内”、“四环路以外十类地点”及“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生产和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民反响
因雾霾问题 市民支持禁放
从6日起,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了。市民和鞭炮销售者怎么看?
市民:用电子鞭炮替代
“这么大范围禁放啊,真是太好了。”长春市民王先生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从环保和安全角度没有一利。最近两年,长春的雾霾很严重,如果不从各方面来控制的话,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市民。
放不了鞭炮?“那就找个替身,放电子鞭炮。”网友“江湖”说。
销售者:有人坚持 有人要收摊
“啥?四环内都不让卖了。”昨日,听到这个消息,从事鞭炮销售多年的董桂芝一直追问,“真的是‘四环’吗?”
在确定之后,她有些无奈,“就靠这个挣些钱,四环外也得卖啊。”
有坚守的,也有放弃的。“这个,没法干了。”同样从事鞭炮生意的李先生说,在四环外卖鞭炮,点会少,竞争也会激烈,没多大赚头。他准备不干了。
本报记者 王小野
■相关新闻
吉林市昨日出台烟花爆竹“禁放”新规
本报吉林讯(记者 李洋)昨日,吉林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33号令《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8月15日起施行。
“决定”限放规定:从农历12月23日零时起到农历次年1月15日24时,为可燃放烟花爆竹时段。禁放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2.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4.重要军事设施;5.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的居民小区;7.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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