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史明理 学史增信 学史崇德 学史力行
党史百年天天读
2001年
9月20日 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为强化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近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省级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专家的选聘、解聘、使用和专家库管理提出要求。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许可、规划决策、检查执法、隐患整治、风险管控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专家的选聘、解聘、使用和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应急厅的委托,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开展下列工作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和评审;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教育培训;省应急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特长等因素,对专家实行分组管理,分为化工组、石油天然气管道组、烟花爆竹组等3个组别,每个组别设1名组长、1—2名副组长。各组别组长、副组长的任命由省应急厅决定。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省应急厅委托、组织开展的,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热爱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深入企业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有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危险化学品专家注册类别须为化工类),或者一级安全评价师资质;
(五)具有10年以上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六)应征得在职单位同意,无在职单位的,应有推荐单位(原单位、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等)意见;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个别特别优秀的,可延长至70岁(两院院士、国家级知名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七条 具备专家基本条件的,登录云南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注册、完善专家基本信息(需上传资质证明材料、证书材料及在职单位或推荐单位意见),并发起专家申报申请,提交给省应急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和信息化处备案后入库。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由省应急厅统一聘任,发放聘书,专家聘书需盖章方可生效。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解聘和增补专家。
第九条 专家权利
(一)受委托执行任务或开展工作时,有权进入有关企业、单位现场实地踏勘,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情况;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参照国家、我省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保持客观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受委托工作后,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条 专家义务
(一)自觉接受省应急厅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对自己的服务内容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现委托工作或与有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职事由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专家(含自愿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五)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有关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不提前与服务对象联系、接触以及透露服务内容、要求、行程安排等,不在正当报酬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管理
(一)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承担或者与本单位有直接业务关联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
(二)审查、核查、检查、评审意见以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出现“省级专家”等文字表述。所有专家均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三)除省应急厅同意外,严禁借用省级专家名义,以个人、项目组、课题研究组等形式,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有关项目。一经发现,取消省级专家资格,六年内不再聘用。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视情况向所在单位、推荐单位通报相关情况:1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省应急厅委派任务的;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被举报、反映,经查实的;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专家执行委托任务时,对在职专家,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履行报告与请销假程序;对非在职专家,由本人向推荐单位报备。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部门可就专家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服务质量情况,以及对专家选聘、解聘等向省应急厅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专家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