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5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邮编450003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段,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原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