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李桐生爆料,称我是蓝山县山红爆竹厂企业法人,本厂始建于2003年,厂址在新圩镇大塘村山口岭,投资50万元(未评估补偿)
2009年,国家要求按标准化整改扩建,由于地理条件受限,整体搬迁到新圩镇同乐村,土地租赁30年,租金50余万元(未评估补偿)。
2016年政府强制要求整体退出所有爆竹企业。2016年11月l5日与政府签订了退出协议。政府和企业联合申请长沙市谋评估公司,对企业进行了评估,对厂房评估8折,机械设备6折,本厂最终评估总价值为368万多元。政府按20%补偿,也就是73,6万元,证件未到期补偿11.9万元,退耕地占用税11.8万元,共计补偿近100万元。
本人欠款,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炮筒和原材料款共计300万元左右。
也就是说,本人经评估,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资产有368万多元。两底归还欠款300万元,还能余额60多万元。
如果政府违背国家补偿法,硬性补偿近100万元,那么本人还要背负着200万元的外债和部份高利息,也许子子孙孙也还不清了。
如果让被欠款人承受部份,情理何在?
因本人所欠外债和欠款全部都投入到了厂房建设和机械设备方面,所以这样的欠款该由谁来买单?
来源:蓝山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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