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65号令,公布最新通过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对烟花爆竹零售场地提出了具体要求,即: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但是,这个实施办法没有具体规定零售店的产品存放限量,只是提出:“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那么,各地对此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列出三个省市的相关规定作为代表,以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的规定
北京市于2006年12月颁布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
许可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核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
(二)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三)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
(四)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北京市主城区没有常年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每到销售季节,需经过管理部门审批后临时搭建零售点。由于零售点的选址是经过严格控制的,安全条件都比较好,所以北京市放宽面积较大零售点的存放量是非常合理和人性化的。
江苏省的规定
江苏省安监局于2015年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安监〔2015〕57号),该通知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量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乡村长期零售点原则上按照: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60千克);
(二)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三)经营场所面积40—6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20千克);
(四)经营场所面积60—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2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50千克);
(五)经营场所面积超过8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4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70千克);
城市建成区内的长期零售点在乡村长期零售点标准上核减20%。
江苏省的这个规定非常具体,操作性很强,而且将乡村和城市的规定存放量进行了区别。
湖南省的规定
湖南省安监局2009年6月发布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专店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60公斤;单独存放时;专柜药量不得超过专店药量1/2;
湖南规定的特点就是将专店和专柜进行了区分。所谓专店就是专门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该店不销售别的商品;所谓专柜,就是在其他日杂用品店里设置的烟花爆竹销售专柜。
以上几个例子仅供大家参考,至于您所处地区对烟花爆竹的存量是如何规定的,一定要到您当地的安监部门去了解清楚,各地的规定肯定是不一样的。只是有一点一定要记住:控制零售店的烟花爆竹产品存量是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一定要按照规定来做,这也是今年全国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作者:飞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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