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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6•17”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5年11月4日]  查看次数:[631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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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7时10分许,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以下简称“6•17”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鹿心社省长、李贻煌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安监局龙卿吉局长率工作组赴上栗县督导事故处置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萍乡市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6•17”较大爆炸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函》(安委办函〔2015〕69号)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于2015年7月 1日成立省政府“6•17”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较大事故调查组。省安监局局长龙卿吉任调查组组长,省纪委常委何刚、萍乡市政府副市长欧阳清新、省安监局副局长张贤义任副组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同志任成员,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烟花爆竹技术专家参与,对该起事故实行提级调查。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上栗县正大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正大花炮厂)位于上栗县鸡冠山乡横下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13]110113号,许可生产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 C级爆竹类,A级烟火药类(仅限亮珠自产自用)。主要负责人:黄善端;许可证有效期限:2013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萍乡市安监局、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在2013年9月底对该厂进行了现场验收审查,判定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二)工房转包分包情况

2014年11月,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将整条亮珠生产线、内筒装药线部分车间、组装生产线部分车间和一个成品仓库转包分包给黄先强生产烟花(未签订正式协议,但有口头协议并收取了黄先强8万元租金);2015年2月25日黄善端与黄先强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金33.8万元(含税费10万元),并于2015年3月和5月分别收取了黄先强10万元,共计20万元租金。

(三)生产组织分工和改变工房用途情况

由于存在转包分包行为,正大花炮厂内筒装药线及亮珠生产线出现2个生产单位,由黄善端和黄先强各自组织人员生产。

1.黄善端生产单位。使用工房为:29#、30#、32#、37#、38#、39#工房,原设计用途为:29#为原材料库、30#为空筒库、32#效果件中转、37#混合药中转、38#药物混合、39#工房为单料称量,实际用途为:29#原材料库,30#空筒库,32#效果件中转,37#装筑药,38#装筑药、39#单料称量和药物混合。

黄善端负责正大花炮厂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詹秋生负责原材料发放和内筒装药线安全管理;胡艳松负责组装线安全管理和封好口的内筒搬运;江世德负责内筒装药,杨思美负责药物混合。

2.黄先强生产单位。使用工房为:31#、33#、34#、35#、36#、40#和42#至52#工房(亮珠生产线),原设计用途为31#效果件中转、33#点尾药、34#内筒中转、35#装筑药、36#装筑药、40#亮珠中转,42#至52#为亮珠生产线。实际用途为:31#效果件中转,33#单料称量,34#药物混合,35#装筑药,36#装筑药,40#亮珠中转库;42#至52#工房为亮珠生产。

黄先强负责该生产单位的全面管理和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杨芬芳负责记账和登记工人做事的数量以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黄祖泉负责内筒装药线安全管理和封好口的内筒搬运;李长根负责化工原材料的发放和亮珠线安全管理;陈昌笔负责药物混合;杨海云负责内筒装药。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前药物领取、存放情况

1.黄善端生产单位:经调查,6月16日15时左右,装药人员江世德从詹秋生处领取了高氯酸钾50公斤,铝粉30公斤,合金粉20公斤,硫磺30公斤,共计130公斤化工原材料存放于39#工房(原设计用途为单料称量,危险等级为1.3级,定量为200公斤),用于17日早上配药并装内筒。

2.黄先强生产单位:经调查,6月16日15时左右装药人员杨海云从李长根处领取了高氯酸钾100公斤,铝粉30公斤,合金粉40公斤,硫磺30公斤,硝酸钡50公斤,共计250公斤化工原材料存放于34#工房(原设计用途为内筒中转,危险等级为1.1-2,定量为60公斤),亮珠6包(每包30公斤)存放于40#亮珠中转库,用于17日早上配药并装内筒。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15年6月17日2时左右,黄善端生产单位员工江世德、杨思美,黄先强生产单位员工陈昌笔、杨海云进入正大花炮厂内筒装药线,其中江世德在38#工房进行装筑药作业,杨思美在39#工房进行单质称量和混药作业,陈昌笔在34#工房进行混药作业,杨海云在35#工房进行装筑药作业;6时左右在厂内食堂吃完早餐后,江世德等4人又返回到内筒生产线进行作业;汤功友、罗代伏(亮珠生产线操作工)进入亮珠生产线清理打扫车间卫生,李长根(亮珠生产线安全管理人员)也进入亮珠生产线将亮珠转运至40#亮珠中转库,门卫张光友、厨师应圣祥在门卫室看电视(其中陈昌笔、杨海云、汤功友、罗代伏、李长根5人属黄先强方员工;江世德、杨思美、张光友、应圣祥4人属黄善端方员工)。7时10分许,江世德因操作不当(摩擦或撞击)引发爆炸,引发 38#工房首先发生爆炸,同时造成相邻的39#工房殉爆,其爆炸抛撒物引发存有大量裸露药的34#、35#工房相继发生爆炸。

爆炸时,黄善端生产单位使用的39#工房内单质原材料将近用完,已混成具有爆炸性的烟火药(部分已装入内筒、部分待装)。事故发生前38#工房内筒装筑药近540饼,每饼61个,经检测此效果内筒单个含药量3.4克(全部为开包药),经计算药量为112公斤。装好药物的内筒没有及时运走,等待当天上午8时后由胡艳松运到32#内筒中转库。爆炸时,38#工房(设计用途为药物混合,危险等级为1.1-1,定量为3公斤)和39#工房至少有烟火药100多公斤,且大部分药物集中在38#工房(该工房存药量超过规定药量30倍以上)。

黄先强生产单位使用的35#工房内筒装筑药近540饼,每饼61个,经检测此效果内筒单个含药量8.72克(其中开包药2.5克左右),经计算药量为287公斤。装好药物的内筒没有及时运走,等待当天上午8时后由黄祖泉运到31#内筒中转库。爆炸时,34#工房和35#工房(设计用途为装药,危险等级为1.1-1,定量为3公斤)至少有烟火药280多公斤,且大部分药物集中在35#工房(该工房存药量超过规定药量近100倍)。

(三)事故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4#、35#、38#、39#工房炸毁。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1)陈昌笔 男,50岁,家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碧溪村碧溪片?树组109号,身份证号:43012319641215803X。

(2)杨海云 男,40岁,家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碧溪村碧溪片?树组108号,身份证号:430123197409098018。

(3)江世德 男,51岁,家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村石下片金都区191号,身份证号:430123196305047094。

(4)杨思美 男,35岁,家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碧溪村碧溪片?树组107号,身份证号:430181198003258016。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据上栗县鸡冠山乡政府估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475万元。其中:死亡人员赔偿金359万元;事故造成企业内部工房、办公楼、生产设施等损失26万元;对周边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80万元;事故应急救援费用10万元。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2015年6月17日7时15分,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在家里接到门卫张光友报告说厂内发生事故后,于7时20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发现34#、35#、38#、39#工房完全炸毁,工人杨思美受伤(血肉模糊,少了一条腿),为其工作的江世德联系不上。

7时20分左右鸡冠山乡政府协管花炮安全同志接到乡政府干部反映正大花炮厂发生爆炸,随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在途中电话通知乡政府花炮办主任要求其通知花炮办全体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随后电话向乡党委书记报告。7时30分左右,该同志及花炮办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向他们报告说事故造成1人失联、1人重伤,重伤者已由黄磊(黄善端儿子)用私家车送往医院(重伤者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黄磊当即将这一情况向黄善端报告,但黄善端未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而是直至6月18上午鸡冠山乡政府有关同志向其询问重伤人员情况时才如实报告)。协管同志对黄善端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全力抢救伤员;二是企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抢险,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三是企业组织人员对失联人员进行搜救。7时40分左右,该同志看到有2人从现场逃离(经事后查明,两人系亮珠生产线汤功友、罗代伏,从现场逃离后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至6月19日才找到),于是追问黄善端事发现场到底有几人作业?黄善端回答说可能有4人作业,具体人数他不能确定,需问安全管理人员黄祖泉才能确定;经询问黄祖泉后,厂方坚定认为事发现场只有4人作业。

7时30分左右,乡党委书记接到协管同志电话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在赶赴现场途中电话向县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同时启动了鸡冠山乡花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排党政办主任通知乡班子成员、应急分队赶赴现场。7时45分左右,该同志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对所有班子成员就现场救援、排险等工作进行了分工,成立了现场指挥部,设立了现场救援排险组、现场秩序维护组、思想稳控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6个工作组。并提出要求:一是全力救治重伤人员;二是加紧搜救失联人员;三是加强现场排险,防止二次事故;四是进一步核实事故发生前作业人员人数;五是维护现场秩序;六是做好信息上报;七是保障搜救、排险工具到位。

9时40分左右,厂区内原材料和半成品妥善转移,事故现场排险工作基本结束。

9时50分许上栗县分管副县长、萍乡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等同志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10时20分,现场指挥部接到反映厂区下方山塘中可能有残骸报告后,对现场搜救方案进行了调整。一是组织人员对山塘进行排水、清理;二是加派人员继续对事故现场附近山头进行搜寻。

13时20分左右,在外开会的乡长到达现场,与乡党委书记商量后调整分工(乡长现场指挥、书记负责资金筹集用于善后处理),根据山塘排水进展情况,乡长要求后勤保障组增调抽水机加快山塘排水,并联系消防协助排水。因抽水机功率不够,排水进展缓慢。

15时左右,萍乡市政法委书记赶到并查看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并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安全生产会议。

15时30分左右,搜救人员在附近山头找到较多遗骸、结合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提供情况,推测失联人员(江世德)已死亡;17时左右,死者家属来厂后,向现场指挥部反映还有2人(杨海云、陈昌笔)也在正大花炮厂工作,且一直无法取得联系。针对这一信息,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人员询问黄善端(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张光友(门卫)、黄祖泉(安全管理人员)、应圣祥(厨师)等人,汇集信息后确定6月17日进入生产区的作业人员共7人:即亮珠生产线的汤功友、罗代伏、李长根,内筒生产线重伤1人(杨思美),死亡1人(江世德),其他失联人员(陈昌笔、杨海云)信息与家属反映情况一致。但由于当时信息混乱,事发现场又无证据证明失联人员已死亡或逃离,为此,现场指挥部决定,通过排干山塘找到确定证据后再报,并连夜调集挖掘机挖塘破坝排水。

19时左右,挖掘机到达现场,但由于山塘主及山塘下方田主不同意挖坝排水,加上当晚天下暴雨,山塘排水进展缓慢;一直到18日0时左右做通水塘主及田主工作后,挖掘机才于0时30分开始挖坝排水。

6月18日9时30分左右,山塘上部分水基本排干,发现两大块残骸和零碎残骸,经组织家属进行辨认,于11时左右确定大块残骸为陈昌笔遗骸;随着水逐渐排干,又陆续发现残骸;15时左右根据家属对残骸的反复辨认,初步确定为江世德、杨海云遗骸。至6月18日17时左右确定此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

6月19日,现场指挥部再次组织机关干部30人、村民15人对周边200-400米山头进行搜寻,至10时左右又搜导到部分残骸。

2.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认真开展了善后工作。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与伤亡人员家属对接,安排好家属食宿,安抚家属情绪,6月19日10时左右与4名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款全部到位并付给死者家属,善后工作全部完成。

(二)信息报送情况

2015年6月17日7时15分左右,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在家里接到门卫张光友电话反映厂内发生了爆炸。7时20分左右,黄善端到达事故现场。7时30分左右,黄善端向赶到现场的鸡冠山乡协管花炮安全同志及乡花炮办负责同志报告说事故造成1人重伤,1人失联。

10时2分,鸡冠山乡政府向上栗县花炮安监局报告:正大花炮厂因天气异常引起花炮原材料药物自燃,发生燃爆,造成1人重伤,1人失踪。10时29分,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将此信息向萍乡市安监局续报;10时58分,萍乡市安监局将此信息报省安监局。

续报一:2015年6月17日17时12分,鸡冠山乡政府向上栗县花炮安监局续报失联人员已死亡情况;22时左右,根据上栗县花炮安监局要求,鸡冠山乡政府又将核实后的死伤人员基本信息上报。22时27分,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将此信息向萍乡市安监局续报;22时36分,萍乡市安监局将此信息报省安监局。

续报二:2015年6月18日17时8分,鸡冠山乡政府向上栗县花炮安监局续报现场搜救基本情况及重伤人员已死亡情况;18时8分,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将此信息向萍乡市安监局续报;18时40分,萍乡市安监局将此信息报省安监局。

续报三:2015年6月19日8时13分,鸡冠山乡政府向上栗县花炮安监局续报事故造成4人死亡情况; 8时58分,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将此信息向萍乡市安监局续报;9时12分,萍乡市安监局将此信息报省安监局。

续报四:2015年6月20日8时,鸡冠山乡政府向上栗县花炮安监局续报事故造成4人死亡,确定无新增人员伤亡,善后工作处理到位情况;8时50分,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将此信息向萍乡市安监局续报;9时4分,萍乡市安监局将此信息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于2015年6月19日17时左右向国家安监总局报事故情况。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现场操作人员在38#工房进行内筒装药作业时,操作不当(摩擦或撞击)引发爆炸。

(2)作业工房存药量严重超量,38#工房爆炸致使39#工房殉爆。38#、39#号工房爆炸抛撒物引发34#、35#工房发生爆炸。

2.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正大花炮厂违法转包分包。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违法将亮珠生产线、内筒生产线和部分组装生产线转包分包给浏阳市大瑶镇黄先强组织生产,黄先强违法承包违法生产,造成正大花炮厂人为存在两个生产单位,且没有纳入到统一管理。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正大花炮厂(黄善端生产单位)、黄先强生产单位“三超一改”情况严重,超范围生产(内筒单发的开包药超过2g,属于B级产品),严重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组织生产。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是正大花炮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不严,未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平常生产时主要负责人经常不在厂内,且安全管理人员未真正做到值班值守;门卫登记制度形同虚设,门卫对进出人员不进行登记,致使事故发生时有关人员失踪后现场救援人员未能及时察觉;黄善端在接到黄磊电话得知重伤人员杨思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后,未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这是导致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核实不清、信息报送不准确的主要原因。

四是正大花炮厂(黄善端生产单位)、黄先强生产单位违法安排未经安全培训人员、危险工序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事故死亡人员有3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杨思美、陈昌笔、杨海云)。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是正大花炮厂(黄善端生产单位)、黄先强生产单位为避免转包分包及改变工房用途行为被发现,安排内筒装药线长期在凌晨时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且对于执法人员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六是正大花炮厂(黄善端生产单位)、黄先强生产单位原材料发放管理混乱,原材料提前发放时间过长,导致原材料从领取到开始药物混合、装药的这段时间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药物混合和装药时现场没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监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上栗县鸡冠山乡政府对辖区企业虽然经常性检查,但监管能力较弱,检查方式方法简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监督检查不细不严不实,监管执法人员多次现场监督检查但未能发现正大厂转包分包和改变工房用途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上栗县鸡冠山乡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是造成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核实不能第一时间内准确掌握上报的主要原因。

(4)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监督执法工作有计划有行动,但监管队伍业务水平低,监管人员业务不精,监管执法人员对正大花炮厂虽有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也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文书,但对上栗县鸡冠山乡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县乡两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衔接配合不到位,致使正大厂较长时期存在的转包分包和改变工房用途违法行为而未能发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上栗县政府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虽然有部署有安排,但在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方面不力,在督促落实县乡执法机构开展工作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对非法违法行为在监督方法和手段上没有得力有效的措施,同时应急管理水平不高,预案启动不及时是导致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核实不准确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栗县正大花炮厂“6•17”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昌笔、杨海云、江世德、杨思美均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黄善端,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黄善端生产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违规将不符合生产工序要求的工房转包至他人,擅自改变部分工房用途,致使正大花炮厂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在获知重伤者杨思美已在送医院途中死亡,未及时将该事实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对迟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6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2.黄先强,正大花炮厂部分工房承包人,即黄先强生产单位负责人。违规使用不符合生产工序要求的工房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擅自改变部分租用工房用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属非法生产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6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3日被批准逮捕。

对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欧阳德凤,男,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栗县鸡冠山乡花炮办干事,正大花炮厂驻厂安监员(事业编干部)。该同志作为驻厂安监员,对厂区安全管控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黄宏,男,1985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栗县鸡冠山乡安监办主任(事业编干部),主要负责全乡花炮安全监管、打非工作。该同志作为负责全乡花炮安全监管人员,对本乡一线安全生产监管领导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邓海,男,198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栗县鸡冠山乡维稳信息督查员(事业编干部),协管花炮安全、花炮打非、信访综治稳定工作。该同志作为协管花炮安全领导,对本乡一线安全生产领导不到位,疏于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刘锦国,男,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上栗县鸡冠山乡委员会副书记、乡安委办副主任,主管政法、综治信房稳定工作,分管花炮安全、花炮打非等工作。该同志作为乡安委会副主任,是全乡花炮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人,对本乡一线安全生产监管领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张金华,女,197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上栗县鸡冠山乡委员会副书记、乡政府乡长、乡安委会主任,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该同志作为该乡乡长、乡安委会主任,是全乡花炮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疏于安全管理,没有完全履行好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黎军,男,197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上栗县鸡冠山乡委员会书记,主持乡党委全面工作。该同志作为该乡党委书记,是全乡花炮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本乡一线安全生产监管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肖萍均,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栗县花炮安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事业编干部),主要负责全县花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该同志作为县花炮安监局花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人员,没有严格落实花炮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8.崔新明,男,1979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栗县花炮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事业编干部),主要负责全县花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该同志作为县花炮安监局花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本大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部门的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9.王均礼,男,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局长,主要负责全县花炮安全监管工作。该同志作为县花炮安监局主要领导人员,对县乡两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0.易刚,男,1972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栗县政府副县长,协助县长分管花炮安全监管(花炮危爆)、花炮发展等工作,同时兼任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该同志作为全县负责花炮安全监管领导人员、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乡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正大花炮厂,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发生较大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责成上栗县政府依法对正大花炮厂予以关闭;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九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60万元罚款;

2.黄善端,正大花炮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未及时将重伤人员杨思美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的信息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存在迟报事故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入烟花爆竹行业禁入黑名单)。

3.黄先强,正大花炮厂内黄先强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发生较大事故;同时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九条规定,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处60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由省安监局依法对其处10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入烟花爆竹行业禁入黑名单)。

4.詹秋生、黄祖泉、李长根,正大花炮厂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安监部门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的处罚(列入烟花爆竹行业禁入黑名单)。

5.上栗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应急预案启动不及时,未依法成立事故救援机构,对乡镇成立的救援机构缺少医疗救护队未予纠正,致使未能及时掌握事故重伤人员死亡的信息。对事故发生和事故信息报送不准确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向萍乡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萍乡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向萍乡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17”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情节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各烟花爆竹产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6•17”事故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 “五级五覆盖”;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机构的“五个全覆盖”;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执行力。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将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改造提升。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真正发挥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作用;切实加强企业门卫进出厂安全管理,对进出生产区域的人员严格登记,杜绝无关人员进出生产区域,随时掌握厂区内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要求,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切实加强“三库”建设和管理,对“三库”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不得进行生产。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要求,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的责任。加强对基层监管干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通过专家授课、事故警示教育及现场检查等方式,提升监管干部的业务能力。重点加强对转包分包等隐蔽非法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重点甄别非法违法行为迹象、加强非工作时段巡查检查),做好检查后的衔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要按照“五查”(查非法、查图纸、查管理、查制度、查设施)要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针对企业容易进行隐蔽违法生产的时段和部位进行检查,严肃查处烟花爆竹企业转包分包、租用生产线、“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对发现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然组织生产的,一律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及“三库四防”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行责令停产,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纳入安全诚信“黑名单”。

(四)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和应急管理

严格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事故信息法定接受单位逐级报送信息;建立完善事故信息举报受理制度、事故信息督察核实制度,对报送的事故信息要尽快核准,确保上报情况客观真实,加强对企业事故报送工作的归口管理,有效防范瞒报、迟报、谎报的情况。县级政府要健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有序启动预案并依法成立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完善内部机构的设置,安排专人负责,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要现场指挥,统筹协调事故救援、上报及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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