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烟花企业自行组织对新建厂房的验收
过去,烟花生产企业经常为了厂房建设问题感到头痛。厂房该怎样建?建在哪里?建完之后能不能通过验收投入使用?这些都得听安全监管部门的。有时还会因为不同监管人员的意见不同,造成企业厂房建了又拆、拆了又建的怪现象,导致企业意见很大。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法规定,烟花企业今后新建的厂房、仓库等设施竣工之后,不需要等待监管部门来验收,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对于这一重大改变,不知企业主们是否进行了仔细研读。
《安全生产法》对应的条文
第二十九条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对法律条文的解读
1、关于第二十九条,在企业要取得新许可证或要对许可证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才需要安全评价,如果企业只是对厂房进行一般的改造而不涉及到许可证的变更,则不需要进行评价。
2、第三十条主要是强调建设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要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施工。
3、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强调了施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不管是新建厂房还是厂房改造,工程完工之后,企业即可以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可以是企业内部技术人员,也可以聘请外部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反正不管工程是否符合要求,都由企业自己承担责任。而监管部门只进行事后的监督和核查,核查的依据就是企业之前报审的项目设计方案。
4、如果监管部门事后核查发现企业没有按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的,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设计方案的,则会要求企业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则会对企业进行以下严厉处罚: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老板,大家是不是感受到:这样你的麻烦少些了,但自己的责任更重了呢?
(文:刘东辉)
来源:烟花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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