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长春5月30日消息(记者朱敏)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近,《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天是意见截止日,这个条例草案到底有哪些新规定,百姓看法如何?
《条例(草案)》,一共十七条,虽然内容非常的简短,但是实用性很强。记者梳理了7条关注度最高的核心内容:
第一条,条例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的城市中心区;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另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保护区和重点的防火区也是被禁止燃放的。
第二条,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包括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集贸市场、商场、公交站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变电站和输电线路两侧;城市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的地下空间;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都在禁止燃放的地点之内。
第三条,遇有大风、大雾、灰霾或者是沙尘、干旱等天气,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遇到有重大庆典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来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并且要发布公告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楼房的阳台、楼道燃放或者是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的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来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七条,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要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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