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是经严格审批程序审批后建立的。1984年,我国就制定了和实施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条例》的第七章第34条明文规定:“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任何合法的烟花爆竹企业,都必须是经过以上程序审批的。在审批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把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正确疏导,科学组织,合理布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对新办厂的申请是否予以批准;公安部门主要依照国家的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的具体内容一般是看申请者是否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厂房、是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线、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线、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和法定代表人、是否经培训合格等,审查合格的才能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通过发上述审批过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和发放营业执照。凡没有经过上述审批程序或经过上述审批不合格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
摘自:国际烟花网 (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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